宿迁房地产律师网:姜亚春律师承接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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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房地产律师网:姜亚春律师承接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案件

发布时间:2019/4/21  浏览数: 1594 次  浏览字体:[ ]
  

 2019年4月,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不断接到涉及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案件,案件均由不当拆迁引起,有的涉及被拆迁人没有签字(而是家庭其他成员签字房屋便被拆除,有的被拆迁户根本没有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房屋便被拆除,有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便被拆除,有的被拆迁房屋尚在承租期内被拆除...凡此种种,均存在不当之处。应该说,大众对拆迁是欢迎的,但拆迁还是需要合理、合法,本着自愿的原则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竟然否认房屋为自己拆除,确实不该。

   鉴于此,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转发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及沭阳县人民政府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希望对被拆迁户及拆迁人均有所帮助。

信息名称: 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机构: 沭阳县政府
索 引 号: 014315089/2016-00215
发文字号: 沭政发〔2016〕30号
公开日期: 2016-03-12 沭政发〔2016〕30号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十六届二十六次常务(扩大)会议研究,现就沭阳县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依法对沭阳县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构筑物和附属物实施征收。
二、沭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沭阳县人民政府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相关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获得货币补偿后选择购买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四、根据本决定及《沭阳县人民政府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房屋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请各被征收人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及时签约搬迁。
五、如对本决定有异议,被征收人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公地点:沭阳县沭城街道康平路2号建设大厦1312室。
 
附件:《沭阳县人民政府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联 系 人:张  剑、吴宗凯   
联系电话:0527—83998976   0527—80818069
监督电话:0527—83556170
 
 
沭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2日
 

附件
 
沭阳县人民政府
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  则
 
第一条  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西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其土地使用权,具体四至为:东至圩东支河—沭阳实验小学西边界—紫藤花园路,西至天津北路,北至新沂河堤堤顶路,南至内沭河—沂水绿洲北边界(详见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示意图)。
第二条  本项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证件,领取货币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根据被征收人的需要,按照《沭阳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之规定,保障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以下三种安置方式:
1.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
2.购买政府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统建的存量安置房。
3.购买政府统购安置房。
被征收人选择上述第2、3种安置方式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结算。
第三条  本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县政府负责制订或者作出。沭阳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该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于征收决定作出后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办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按照规定方式,反馈意见中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选择成功,由征收办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择不成的,由征收办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的名录中公开抽签确定。征收办在抽签前3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征收办将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由沭城街道、征收办、评估公司等部门安排的人员组成勘测丈量组,勘测丈量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收人应予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拒不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入户调查、勘测和丈量的,勘测丈量人员在查阅复印房屋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走访调查、拍照录像、外围勘测丈量后,由勘测丈量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在现场予以公示。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级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补偿与安置
 
第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人购买的安置房按照市场价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并自行安置的,直接按货币补偿金额予以支付,并由被征收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安置房采取以下方式:
(一)住宅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完成搬迁,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统建存量安置房的,按照货币安置补偿款(不含奖金、过渡费、搬家费)的10%比例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政府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内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谈价格,在商谈确定购房价格(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的基础上优惠5%;购买政府搭建商品房团购平台内政府统建存量安置房的,在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的基础上优惠7%。
被征收人购买政府统购安置房的,按照货币补偿款(不含奖金、过渡费、搬家费)的10%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后,按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下浮7%。
(二)营业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完成搬迁,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购买政府统建存量安置房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10%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后,按市场评估价格优惠7%。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完成搬迁,购买政府统购安置营业用房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10%比例给予购房补贴后,按市场评估价格下浮7%。
团购平台和政府统购安置房房源及价格,详见征收现场公告。
(三)如购房面积小于被征收面积,按以下公式计算购房补贴(补偿款总额÷被征收合法面积×购房面积×10%),剩余被征收面积部分不享受10%的购房补贴;不购买或逾期购买的,不享受10%的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具体领取方法及程序按照《沭阳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住房困难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沭阳县廉租房管理办法》、《沭阳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沭阳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审批为商业房屋的,按照商业房屋进行市场价评估。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审批为住宅的,按照住宅进行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人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商业经营未经政府批准,但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持续经营3年以上并缴纳相关税费的,沿政府命名道路两侧的房屋,按原房屋性质用途的补偿标准增加80%补助;征收范围内其他区域已改变性质用途的房屋,仍参照住宅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房屋评估补偿金额4%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不接受上述标准的,可在提供纳税凭证、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前一季度平均缴纳所得税得出的月利润进行六个月的经营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  协议征收期限届满,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购买安置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与购买安置房各自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房屋被依法征收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第十三条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城管局(综合执法局)、规划办、征收办、沭城街道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二)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三)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一揽子签订协议完成搬迁或者主动拆除的,根据房屋结构质量可给予100—400元/平方米人工费材料费补助,在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助,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变造、伪造或者骗取证件的,一经发现,所签订协议的约定条款无效,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发证明显错误的,征收办向登记部门发函要求其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纠正后按照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的,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退还尚未发生的租赁费,征收办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装修损失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认定补偿受偿主体。
    第十七条  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产权存在争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而后在提存补偿金、留存安置房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待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进行补偿安置。
 
三、补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  进场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签约奖励,根据签约时间顺序奖励标准为300元/㎡-100元/㎡不等,超出规定时限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家腾交空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标准为200元/㎡。
具体签约时限及奖励标准详见现场公告。
第十九条  根据现场动迁组划定的被征收户分组,所在组内全体被征收户均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搬家腾交空房的,组内被征收户可得到合法面积50元/㎡的分组协议签订完成奖,否则该项奖励不予兑现。
第二十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临时安置的,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临时安置的除外。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6元/㎡·月,过渡期限为18个月。
第二十一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8元/㎡。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私自拆卸的,将从补偿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四、罚则与救济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少数被征收人漫天要价影响西北片区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进程,针对少数被征收人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方法强制解决:
(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县政府名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法建筑,由城管局(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经催告后由县政府组织沭城街道、公安、综合执法、住建、国土、规划、公证等部门强制拆除;
(三)针对危房,委托危房鉴定机构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统一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急法》规定,由县政府组织沭城街道、公安、综合执法、住建、国土、规划、公证等部门依法立即拆除;
(四)阻挠或干扰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公职人员的,由相关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使其支持政府中心工作;
(五)违法信访的,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执法;
    (七)市监、教育、卫计委、环保、消防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征收合力;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方法: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司法拘留;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裁执分离司法解释的规定,移送政府,由公安、规划、国土、公证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和实际执行的支出;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自焚、自残、自杀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单位秩序的,以及对征收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殴打、威胁,妨碍依法征收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储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三)利用饲养的动物故意伤害他人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四)制造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违法进行集会游行的;
    (六)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的;
    (七)其他违法方式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六条  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视为自愿放弃室内物品,将收回所取得的奖励和补助,并按补偿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补偿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办报告,由征收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被抵押;
    (二)已出租;
    (三)被查封;
    (四)权属有争议;
    (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继承或遗赠纠纷;
    (七)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的,按照诈骗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恶意诉讼拖延时间的,符合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按照该条规定处理。
 
五、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和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证(见证)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煤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资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上当受骗。
县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未届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部门不得停止供应,确保被征收人正常生活;上述文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通知上述部门停止供应,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下列重要环节应当进行公示:
(一)补偿安置方案;
(二)入户调查结果;
(三)评估结果;
(四)会办组的会办结果;
(五)补偿安置结果或者补偿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县征收办报县政府批复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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