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是这套商铺有争议
2008年,宜宾市民刘大昆花了200万元,在宜宾市宜宾县滨江花园二期买了一套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商铺,并在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备案。但这套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商铺却被作为未销售房产处置给了债权人,并又在宜宾县房管局作了登记备案。
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刘大昆将宜宾县房产地管理局告上法庭。昨日,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不等于为房屋办理产权,在该有争议的房产未明确产权所属时,房管部门不会为其办理产权证。
原购房人:
登记了的商铺又被别人登记了
刘大昆说,2008年4月9日,他花200万元购买了宜宾县滨江花园二期1000平方米的底楼商铺,并支付了全款,4月10日,他与开发楼盘的华富公司在宜宾县产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登记。
“2008年6月3日,华富公司将滨江花园二期项目转让给了宜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大昆说,得知项目被整体转让后,他向宜宾县房管局进行咨询登记情况,并根据房管局要求与天泰公司补签了合同,但当自己带着签的合同去备案登记时,却被告知该套房屋已被查封,后来又被办理给了李某和周某。
刘大昆说,房管部门明知这处房产已经由自己买下,并不属于天泰公司,在这样的情况下还为其他人办理同一套房产的登记是不应该的。2010年7月,刘大昆一纸行政诉状将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告上法庭,同时将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四川宜宾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新登记人:
接收房产是因为索取欠款
2010年9月,根据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宜宾市珙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于2010年10月13日开庭审理。
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在法庭答辩时表示,公司的项目整体转让给天泰公司后,刘大昆在2008年10月13日与天泰公司重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华富公司在整件事上并没有责任。
在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宜宾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滨江花园二期”项目的转让协议上,成都商报记者看到,双方的签约时间为2008年6月3日,双方约定华富公司将在建的“滨江花园二期”商品房开发项目和权利和义务整体转让给天泰公司,一切权利和义务由天泰公司全部享有和承担。
李某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周某是滨江花园二期工程的一个包工头,因为天泰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无奈之下才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查封了滨江花园二期的一些房产用来抵债并将其中一些房产处置给了周某,而因为周某欠自己的钱,所以自己也得到了一些房产。李某表示,这些房屋都是通过法院依法办理,并且在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对于刘大昆所说的情况,李某表示“不清楚”。
通过审理,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定,珙县人民法院认为,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将刘大昆购买并已备案登记了的房屋重复备案登记在李某和周某名下事实存在,第三人宜宾天泰房地产公司就同一地点分别与刘大昆和周某、李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止刘大昆对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登记违法案,先行解决民事争议,再进行行政诉讼。
房管局:
备案登记不是办理产权
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并不是办理房屋产权,只是房管部门对房源的了解,并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无法控制公司一房多卖。
该负责人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只针对开发商,刘大昆最初在华富公司购房时,由华富公司向宜宾县房管局备案了一次,但华富公司将项目转让给天泰公司,房地产管理局收回了华富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重新向天泰公司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于2008年7月4日分别向华富公司和天泰公司书面通知,要求双方在30日内对华富公司已售出房屋进行清理核对,将原已备案的合同到县房管局注销,由天泰公司与原购房人重新签定合同后到县房管局备案。但天泰公司迟迟没将刘大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拿到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此后因为天泰公司经营不善,多个债权人通过宜宾县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依法查封了天泰公司滨江花园二期未出售的房屋,其中包括了刘大昆在这里的约1000平方米房产。
“因为法院已经查封,所以我们就不能为其办理备案手续。”该负责人称,通过法院、天泰公司和天泰公司的债权人协商,2009年4月13日,宜宾县房地产管理局按宜宾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这100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天泰公司的资产办理给了天泰公司的债权人。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滨江花园二期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为这1000平方米的房产存在产权争方议,在产权未明确之前,他们不会为这1000平方米房产办理产权。
律师说法
初始购买人有优先权
针对刘大昆的购房经历,四川竹海律师事务所王福恩律师表示,虽说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性质、效力存在一些争议,但房管局作为主管预售登记的行政部门,对预售备案负有审查、核验义务,在未明确撤销前一户买主登记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房屋登记备案给第三人,确有不妥。王福恩表示,刘大昆作为初始购买人,如果按其所说支付了全部房款,他对这1000平方米物业的请求权将优先于以该房屋抵债的周某和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