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价格检查局就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及实施细则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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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价格检查局就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及实施细则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5/20  浏览数: 1093 次  浏览字体:[ ]
  

  明码标价之后房价究竟还能不能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哪些费用不能收?开发商违反“明码标价”规则应该怎么罚?

  吉林省价格检查局5月19日召集在长的176家商品房销售企业代表,就贯彻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及实施细则向他们进行了详细讲解。

  据检查局负责人介绍,我省明确,吉林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明码标价采取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和标价牌、价目表相结合的形式,商品房明码标价手册应包括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明码标价内容。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对违反“明码标价”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例如未实行一套一标,将处以5000元/套的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没收非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据了解,从6月1日开始,我省价格检查部门将针对“明码标价”进行专项整治。初步设定,检查时间将持续一个月。而在整治过程中,价格检查部门将重点针对不明码标价、不实行一套一标、不一次公开房源、公示收费之外加价、强制收费、虚假折扣等行为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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